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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广夫、杜广夫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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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005号
  • 案件名称

    杜广夫、杜广夫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杜广夫;杜广夫;王二强;王二强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1005号 申请执行人:王二强,男,198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王二强,男,198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雷村乡王河村4社。被执行人:杜广夫,男,198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杜广夫,男,198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红旗路与漫泉路交叉口东约50米恒光宾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二强与被执行人杜广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XX城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 0526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广夫逾期未履行该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所确认执行标的为应某某应履行欠款15000元及利息、受理费97元、执行费12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杜广夫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1000元及缴纳执行费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自愿于2021年9月起,每月25日前最少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1000元,直至全部履行完为止。因案款履行期限较长,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终结本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XX城蒲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执100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曾斌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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