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俊、慈溪市金逸鞋厂等楼程程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82执15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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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执1501号之一案件名称
彭俊、慈溪市金逸鞋厂等楼程程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彭俊;慈溪市金逸鞋厂;楼程程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82执15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彭俊,男,1993年06月0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息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慈溪市金逸鞋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H64EY7Y。 经营者:楼程程。 被执行人:楼程程,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2021)浙0282民特367号彭俊与慈溪市金逸鞋厂、楼程程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俊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82执15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传亭 审判员莫建江 审判员寿森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张佳(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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