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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旭、王瑞松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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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372号
  • 案件名称

    丁旭、王瑞松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丁旭;王瑞松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372号申请执行人:丁旭,男,198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王瑞松,男,1995年5月1日生,汉族,住沧县。本院在执行丁旭与王瑞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车辆等财产类型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性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冀0921民初26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贺欣审 判 员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张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徐建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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