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旭、王瑞松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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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372号案件名称
丁旭、王瑞松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丁旭;王瑞松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372号申请执行人:丁旭,男,198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王瑞松,男,1995年5月1日生,汉族,住沧县。本院在执行丁旭与王瑞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车辆等财产类型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性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冀0921民初26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贺欣审 判 员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张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徐建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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