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西女、巴哥大提·大热拜克等结恩思汗·胡扎义尔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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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550号案件名称
丁西女、巴哥大提·大热拜克等结恩思汗·胡扎义尔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丁西女;巴哥大提·大热拜克;结恩思汗·胡扎义尔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550号申请执行人:丁西女,男,1939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巴哥大提·大热拜克,男,1979年8月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结恩思汗·胡扎义尔,男,1974年7月6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申请执行人丁西女与被执行人巴哥大提·大热拜克、结恩思汗·胡扎义尔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西女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42296元(不含执行费),已执行标的3000.73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239295.27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丁西女与巴哥大提·大热拜克、结恩思汗·胡扎义尔于2021年9月13日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丁西女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155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哈杰提书记员 关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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