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滩营业部、王幕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01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010号
  • 案件名称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滩营业部、王幕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滩营业部;王幕粱;李玉琴;王小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01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滩营业部,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双洲路81、83、85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王幕粱,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安县。被执行人:李玉琴,女,199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安县。被执行人:王小平,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滩营业部与被执行人王幕粱、李玉琴、王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湘1103民初2235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幕粱、李玉琴、王小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滩营业部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1年6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6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分别于2021年6月15日、2021年7月29日发起两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或无法处置;于2021年6月11日到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有房产信息,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面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及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忠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唐 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