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谢周红、潘益锋等潘意笑开设赌场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221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221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谢周红、潘益锋等潘意笑开设赌场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谢周红;潘益锋;潘意笑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2210号之一 被执行人:谢周红,女,1981年0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潘益锋,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潘意笑,男,1985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谢周红、潘益锋、潘意笑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81刑初39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移送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谢周红缴纳罚金170000元、违法所得369600元;被执行人潘意笑缴纳罚金80000元、违法所得111755元;被执行人潘益锋罚金70000元、违法所得6552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均尚在服刑,名下另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被执行人谢周红名下×××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至2021年9月13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10296.5元(其中谢周红违法所得6896.5元、潘益锋违法所得1900元、潘意笑违法所得15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谢周红、潘益锋、潘意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谢周红、潘益锋、潘意笑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谢周红、潘益锋、潘意笑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谢周红、潘益锋、潘意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1执22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谢周红、潘益锋、潘意笑负有继续履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腾超 审判员王宗强 审判员程建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