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刘佳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95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9593号案件名称
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刘佳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佳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9593号 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厦405、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MR7EN4G。法定代表人:姜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登水,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佳峰,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佳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毛 亚 男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甘 觅 书 记 员 潘 利 - 1 -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申请保全人:王锐、 被保全人:汪邻川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2901执保1710号 下一篇 谢周红、潘益锋等潘意笑开设赌场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2210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