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顾志强等邓玉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5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民初4537号案件名称
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顾志强等邓玉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顾志强;邓玉婷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537号原告: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城区南郊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吴茂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芳丽,新疆璟广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志强,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邓玉婷,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志强、邓玉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文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依然·买合木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方国辉、邓立峰等邱蛟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435号 下一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与崔光杰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恢1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