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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国辉、邓立峰等邱蛟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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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01执435号
  • 案件名称

    方国辉、邓立峰等邱蛟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方国辉;邓立峰;邱蛟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435号申请执行人:方国辉,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邓立峰,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邱蛟龙,女,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申请执行人方国辉与被执行人邓立峰、邱蛟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阿勒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301民特7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邓立峰、邱蛟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方国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邓立峰、邱蛟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义务后果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立峰、邱蛟龙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我院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邓立峰、邱蛟龙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存款、股票、房产等,除零星存款外,被执行人邓立峰名下位于阿勒泰市北屯镇的房产,均在其他案件中评估拍卖,本案中已扣留剩余案款,但因拍卖程序未结束,故无法确认到账情况。被执行人邱蛟龙名下有车牌号为×××克莱斯勒牌汽车一辆,该车辆已被福海县法院查封,        三、本院依职权,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限高系统对被执行人邓立峰、邱蛟龙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方国辉,并进行了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        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邓立峰、邱蛟龙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扣留的未到账拍卖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郑利审判员    米热别克扎尔克汗审判员    马哈特哈力塔依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凯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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