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利军、磐安县新渥街道杨山村民委员会等磐安县新渥街道杨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27执574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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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27执574号之四案件名称
陈利军、磐安县新渥街道杨山村民委员会等磐安县新渥街道杨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磐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陈利军;磐安县新渥街道杨山村民委员会;磐安县新渥街道杨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727执57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陈利军,男,1973年8月6日出生,住磐安县。 被执行人:磐安县新渥街道杨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磐安县新渥街道杨山村。 法定代表人:杨国兴。 被执行人:磐安县新渥街道杨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磐安县新渥街道杨山村。 法定代表人:杨国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利军与被执行人磐安县新渥街道杨山村民委员会、磐安县新渥街道杨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2021)浙0727民初41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727执5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承跃 审判员胡青春 审判员陈益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包丽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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