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秋、新疆金贝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住乌鲁木齐市生态圈解放南路454号1-3室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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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3212号案件名称
胡建秋、新疆金贝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住乌鲁木齐市生态圈解放南路454号1-3室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胡建秋;新疆金贝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生态圈解放南路454号1-3室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2执3212号申请执行人:胡建秋,男,1975年8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区。 被执行人:新疆金贝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生态圈解放南路454号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MA78D2388T。 法定代表人:伊力夏提阿不都外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建秋与被执行人新疆金贝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天劳人仲字(2020)第67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金贝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8300.00元,已执行标的为0.00元,未执行标的为483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新疆金贝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0日、2021年6月21日、2021年9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金贝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新疆金贝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名下无车辆信息。 4、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查询被执行人新疆金贝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新疆金贝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无房产。 5、2021年9月13日限制被执行人新疆金贝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品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本院2021年9月10日前往被执人新疆金贝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乌鲁木齐市生态圈解放南路454号1-3室,经核实,被执行人新疆金贝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现已不在该地址经营。 7、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执行措施及执行结果。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金贝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瓦热思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努尔比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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