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子毓、汉中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2民初6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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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2民初6858号案件名称
熊子毓、汉中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熊子毓;汉中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 中 市 汉 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6858号 原告:汉中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705。 法定代表人:张晓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明,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汉名,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熊子毓,男,汉族,1991年8月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城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子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被告已缴纳拖欠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中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熊子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汉中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洪良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冀田甜 书 记 员 刘 静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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