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巩见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28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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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28791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巩见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巩见亮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8791号 原告: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新南路439号3幢2111-2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MA5UP5LX78。法定代表人:徐志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玅如,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见亮,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原告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巩见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辜夕仁 二○二一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助 理 周之霞书 记 员 石金鑫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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