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浩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8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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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8104号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浩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浙江花褀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浩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8104号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毛明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德锋,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玉平,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椒江浩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法定代表人:洪东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浩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汪景洪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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