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康祥、岳思汝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11民初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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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11民初652号案件名称
岳康祥、岳思汝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岳康祥;岳思汝;秦永亮;肖峰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11民初652号原告:岳康祥,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原告:岳思汝,女,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原告:秦永亮,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被告:肖峰,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岳康祥、岳思汝、秦永亮与被告肖峰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康祥、岳思汝、秦永亮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康祥、岳思汝、秦永亮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康祥、岳思汝、秦永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8元,由原告岳康祥、岳思汝、秦永亮负担。审 判 员 陈凯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贺可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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