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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康祥、岳思汝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11民初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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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11民初652号
  • 案件名称

    岳康祥、岳思汝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岳康祥;岳思汝;秦永亮;肖峰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11民初652号原告:岳康祥,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原告:岳思汝,女,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原告:秦永亮,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被告:肖峰,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岳康祥、岳思汝、秦永亮与被告肖峰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康祥、岳思汝、秦永亮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康祥、岳思汝、秦永亮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康祥、岳思汝、秦永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8元,由原告岳康祥、岳思汝、秦永亮负担。审 判 员  陈凯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贺可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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