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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达军、王云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民终3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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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民终3836号
  • 案件名称

    伍达军、王云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伍达军;王云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2民终38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伍达军,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祥,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 上诉人伍达军因与被上诉人王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4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伍达军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伍达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毛姣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谢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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