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达军、王云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民终38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2民终3836号案件名称
伍达军、王云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伍达军;王云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2民终38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伍达军,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祥,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 上诉人伍达军因与被上诉人王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4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伍达军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伍达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毛姣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谢倩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永忠、李敬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青0202执1223号 下一篇 沈兴虎、杭州唯尼姿服饰有限公司等乔玉梅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521执恢3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