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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某某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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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岳阳某某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岳阳某某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9号之一原告:岳阳某某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某,行管人员。被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德胜南路香洲名都。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董事长。原告岳阳某某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的申请于2021年12月21日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了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及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1月12日,被告为解除对其农民工工资专用银行账户的冻结,向本院执行案款专户支付了保证金15万元。现本案已判决结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上述保全措施。同时,被告亦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退还保证金1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岳阳某某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及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二、退还被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证金15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方向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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