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嘉敏、广东中协和检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48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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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4执4820号之一案件名称
胡嘉敏、广东中协和检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胡嘉敏;广东中协和检测有限公司;广东中协诚生态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48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嘉敏,女,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广东中协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绿景西路8号盛南新都花园B区10座二层14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981866338。法定代表人:卢艺中。被执行人:广东中协诚生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绿景西路8号盛南新都花园B区10座二层14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8JME7P。法定代表人:卢艺中。关于申请执行人胡嘉敏与被执行人广东中协和检测有限公司、广东中协诚生态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佛禅劳人仲案字(2021)66号仲裁裁决书】。根据上述生效裁决书,被执行人广东中协和检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4696.83元,被执行人广东中协诚生态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58022.3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东中协和检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其所负担的执行费200元亦已缴纳完毕。本院通过全国查控系统、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广东中协诚生态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中协诚生态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67×××44账户,并于2021年6月7日扣划上述内款项3473元。此外,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执行款账户转账10000元。上述款项,在扣除执行费791元后余款12682元退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和查封到被执行人广东中协诚生态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中协诚生态投资有限公司就剩余款项45340.37元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于2021年8月31日支付完毕,但被执行人广东中协诚生态投资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广东中协诚生态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东中协诚生态投资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东中协诚生态投资有限公司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604执48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广东中协诚生态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宁斌审判员 陆桂秀审判员 涂业初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奕典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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