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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吴海标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114执9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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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14执9721号
  •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吴海标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吴海标
  • 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114执9721号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5862180492。法定代表人:张影。被执行人:吴海标,男,199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海标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4刑初760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吴海标应向申请执行人退赔72533.34元。依据审判部门的移送,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粤T×××××的车辆并已依法查封。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敬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姚若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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