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吴海标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114执9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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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14执9721号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吴海标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吴海标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114执9721号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5862180492。法定代表人:张影。被执行人:吴海标,男,199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海标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4刑初760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吴海标应向申请执行人退赔72533.34元。依据审判部门的移送,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粤T×××××的车辆并已依法查封。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敬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姚若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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