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军霞、新疆海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3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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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3859号案件名称
焦军霞、新疆海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焦军霞;新疆海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3859号申请执行人:焦军霞,女,199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秦安县。 被执行人:新疆海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街390号。 法定代表人:黄智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焦军霞与被执行人新疆海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沙劳人仲字[2021]第59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新疆海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补缴申请执行人焦军霞2014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社会保险。 二、被执行人新疆海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平负担本案执行费5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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