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高某与何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402执238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402执2389号
  • 案件名称

    高某与何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高某;何某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402执2389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78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何某,女,1982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402执23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慧星审判员  蔡闻世审判员  徐惜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潘莉芸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