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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克彦木吾木尔、热孜古力热合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2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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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2405号
  • 案件名称

    柔克彦木吾木尔、热孜古力热合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柔克彦木吾木尔;热孜古力热合曼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2405号申请执行人:柔克彦木吾木尔,女,维吾尔族,1987年2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热孜古力热合曼,女,维吾尔族,1990年4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艾沙木沙与被执行人依敏阿布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艾沙木沙于2021年8月2日依据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敏阿布拉已履行1015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艾沙木沙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1)新2801执28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玉素甫米吉提审判员   阿斯娅麦麦提审判员   梁         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木克热木库尔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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