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州、盛秋红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25民初2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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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25民初2861号案件名称
王海州、盛秋红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海州;盛秋红;林广坡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25民初2861号原告:王海州,男,196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原告:盛秋红,女,汉族,1965年12月29日生,住址同上。被告:林广坡,男,汉族,41岁,住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州、盛秋红与被告林广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州、盛秋红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王海州、盛秋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州、盛秋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海州、盛秋红负担。审判员 张 玉 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欧阳帅章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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