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山西龙城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龙龙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2执315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702执3159号
  • 案件名称

    山西龙城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龙龙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其他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山西龙城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龙龙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702执315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龙城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北砖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563559625Y。法定代表人:孟雨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男,1995年11月21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龙龙,男,1988年6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山西龙城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龙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702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押、变价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岳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