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春学、马占雨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75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755号
  • 案件名称

    李春学、马占雨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朝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春学;马占雨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755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学,男性,1963年6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县。被执行人:马占雨,男性,198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马云付,男性,195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李春学与马占雨、马云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网络、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庞 波执行员 李海波执行员 曹可可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宋明月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