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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宛、冯翠翠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冀0432民初1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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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32民初1664号
  • 案件名称

    魏宛、冯翠翠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魏宛;冯翠翠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冀0432民初1664号原告:魏宛,男,汉族,1989年12月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邓州市。委托代理人:韩祥国,北京方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翠翠,女,汉族,1985年3月27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委托代理人苏耀祖,河北十力(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于2012年5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2月19日生育一女孩魏钿雨,现随被告生活。夫妻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套,地址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购房预售合同买受人为魏宛,贷款尚未还清;吉利牌轿车一辆车牌号冀D×××××,车架号LB37824S9DX050509,登记在冯翠翠名下,现在冯翠翠处。双方无共同债权。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现被告冯翠翠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一、原告魏宛与被告冯翠翠自愿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二、婚生女儿魏钿雨由被告冯翠翠直接抚养,原告魏宛自2021年9月8日起每年支付抚养费18000元至魏钿雨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年9月30日之前付清当年抚养费;三、原告魏宛可于每年的农历正月初三、阳历2月19日、阳历6月1日、农历八月十五日早8:00至晚8:00对魏钿雨进行探望,被告冯翠翠应予配合;四、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的房屋归原告魏宛所有,魏宛于2021年10月7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冯翠翠12万元房屋补偿款,剩余贷款由原告魏宛承担;五、吉利牌轿车(车牌号冀D×××××,车架号LB37824S9DX050509)现在冯翠翠处,归冯翠翠所有;六、存款在谁名下归谁所有;其他财产在哪方归哪方所有,互不返还。七、其他双方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魏宛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文素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栗 晴书 记 员 吕东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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