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树春、冯柏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22民初2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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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民初2057号案件名称
王树春、冯柏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树春;冯柏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22民初2057号原告:王树春,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系王树春儿子),男,1986年2月4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冯柏安,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新市迎宾大街8号4-8门、14-15门。法定代表人:王立忠。王树春与冯柏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王树春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春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树春负担。审判员 姜贺川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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