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恬、田恬诉被告石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3101执保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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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01执保199号案件名称
田恬、田恬诉被告石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田恬;田恬诉被告石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泽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3101执保199号申请人:田恬,女,土家族,1976年8月21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吉首市。被申请人:石泽龙,男,土家族,1968年10月11日出生,湖南省吉首市人,吉首市铁路学校教师,住湖南省吉首市。原告田恬诉被告石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田恬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石泽龙的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湘3101民初18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石泽龙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行营业部,账号为:62×××05,因账户余额不足,已冻结23.33元;冻结被申请人石泽龙在湘西自治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因账户余额不足,已冻结30000余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吉首市人民法院(2021)湘3101执保199号因未查询到被申请人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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