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柱、张和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8执恢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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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8执恢70号案件名称
于柱、张和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于柱;张和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8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于柱,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惠民县。被执行人:张和祥,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阳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柱与被执行人张和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8执恢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振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海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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