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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柱、张和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8执恢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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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8执恢70号
  • 案件名称

    于柱、张和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于柱;张和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8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于柱,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惠民县。被执行人:张和祥,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阳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柱与被执行人张和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8执恢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振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海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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