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4执异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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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执异246号案件名称
沈阳华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沈阳华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4执异246号案外人:王xx,男,汉族,1950年2月2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申请执行人:沈阳华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白塔南街3-3号。法定代表人:肇xx,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阳华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xx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王xx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案外人王xx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王xx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顾志军审判员 戚力凯审判员 郭 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袁赛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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