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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立灿、黄立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2民初3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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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22民初3799号
  • 案件名称

    黄立灿、黄立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光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黄立灿;黄立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2民初3799号原告黄立灿,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生,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被告黄立稳,男,汉族,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人。原告黄立灿与被告黄立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黄立灿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立灿撤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原告黄立灿负担。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管 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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