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立灿、黄立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2民初3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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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2民初3799号案件名称
黄立灿、黄立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光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黄立灿;黄立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2民初3799号原告黄立灿,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生,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被告黄立稳,男,汉族,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人。原告黄立灿与被告黄立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黄立灿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立灿撤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原告黄立灿负担。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管 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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