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强、黄杏玲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81执1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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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执1939号案件名称
陆强、黄杏玲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陆强;黄杏玲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81执1939号申请执行人陆强,男,1970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黄杏玲,女,1988年0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关于陆强申请执行黄杏玲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陆强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981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陆强同意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桂0981执193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黄杏玲不按期履行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陆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婉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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