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刘某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6民初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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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06民初170号案件名称
金某、刘某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金某;刘某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6民初170号原告金某,女,194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穆,男,城子河区永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洪生,男,城子河区永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原告金某诉被告刘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金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赵 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美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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