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金某、刘某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6民初17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06民初170号
  • 案件名称

    金某、刘某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鸡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金某;刘某
  • 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6民初170号原告金某,女,194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穆,男,城子河区永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洪生,男,城子河区永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原告金某诉被告刘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金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赵 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美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