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绿草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青0121执保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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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执保57号案件名称
瑞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绿草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瑞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绿草源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青0121执保57号申请人:瑞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1075W,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南新人民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季亦强,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峰林,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青海绿草源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01217104607818,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向阳路2号。法定代表人:赵敏,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瑞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绿草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综合庭于2021年8月18日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青0121民初308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海绿草源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230000元,期限为一年。经执行,本院已依法以230000元为限金额冻结被申请人青海绿草源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尾号3469、0156、4752、4024、6817、8330、1715、5816、4510、6691等10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其余账户因销户、政策性资金账户等原因无法冻结。此案已保全完毕,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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