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青、丁勇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7民初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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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民初669号案件名称
张青、丁勇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青;丁勇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7民初669号原告丁某,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安家坪村民委员会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张某,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现住甘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丁某与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丁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丁某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桂林人民陪审员 曹海玲人民陪审员 高莲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辛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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