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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青、丁勇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7民初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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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民初669号
  • 案件名称

    张青、丁勇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青;丁勇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7民初669号原告丁某,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安家坪村民委员会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张某,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现住甘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丁某与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丁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丁某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桂林人民陪审员    曹海玲人民陪审员    高莲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辛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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