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源县匠心设计工作室、阿依甫江阿力木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0民终1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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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民终1857号案件名称
新源县匠心设计工作室、阿依甫江阿力木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新源县匠心设计工作室;阿依甫江阿力木江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民终18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源县匠心设计工作室,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十二巷街道一街坊环城东路046号院建材市场18号楼1层12号房。经营者:李春林,该工作室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涛,新疆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依甫江阿力木江,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哈萨克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上诉人新源县匠心设计工作室因与被上诉人阿依甫江阿力木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5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5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源县匠心设计工作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 凤审 判 员 吐力克尼艾买提审 判 员 努勒克库达依拜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四 日书 记 员 孟 晶 晶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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