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申请保全人伽师县某联社与被保全人买某,努某,依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58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保587号
  •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伽师县某联社与被保全人买某,努某,依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伽师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伽师县某联社与被保全人买某,努某,依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587号申请保全人伽师县某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某,住址新疆喀什伽师县号。        被保全人买某,男,1981年06月17日出生,住址新疆伽师县人。        被保全人努某,男,1986年03月16日出生,住址新疆伽师县江巴孜乡人。        被保全人依某,男,1974年06月08日出生,住址新疆伽师县人。        申请保全人伽师县某联社与被保全人买某,努某,依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买某,努某,依某名下银行存款2919227.36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09月14日至2022年09月13日。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买某,努某,依某如不及时进行保全,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买某,努某,依某名下银行存款2919227.36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09月14日至2022年09月13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买买提明·那斯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拜戈阿吉·麦海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