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7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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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7346号案件名称
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7346号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西湖春天小区27号楼裙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5701179L。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君,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莉,女,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仁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维维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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