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勇斌、符佳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保1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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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保1270号案件名称
宋勇斌、符佳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宋勇斌;符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保1270号申请人:宋勇斌。被申请人:符佳。申请人宋勇斌与被申请人符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勇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符佳名下的银行存款9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宋勇斌向本院作出财产保全担保书,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权证号码20××80)的房屋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勇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宋勇斌名下位于长沙市(权证号码20××80)的房屋,查封期间准许宋勇斌继续使用,但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二、冻结符佳名下的银行存款9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宋勇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振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周明璇书 记 员 李 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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