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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勇斌、符佳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保1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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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保1270号
  • 案件名称

    宋勇斌、符佳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宋勇斌;符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保1270号申请人:宋勇斌。被申请人:符佳。申请人宋勇斌与被申请人符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勇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符佳名下的银行存款9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宋勇斌向本院作出财产保全担保书,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权证号码20××80)的房屋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勇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宋勇斌名下位于长沙市(权证号码20××80)的房屋,查封期间准许宋勇斌继续使用,但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二、冻结符佳名下的银行存款9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宋勇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振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周明璇书 记 员 李 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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