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蜜、裴继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2民初5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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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2民初5905号案件名称
刘蜜、裴继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蜜;裴继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5905号原告:裴继涛,男,生于1967年11月2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书位,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蜜,女,生于1988年2月11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裴继涛与被告刘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刘蜜已履行完毕债务,原告裴继涛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继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继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裴继涛负担。审 判 员 陈 琴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刘 璐书 记 员 郭燕妮 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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