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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蜜、裴继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2民初5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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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2民初5905号
  • 案件名称

    刘蜜、裴继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蜜;裴继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5905号原告:裴继涛,男,生于1967年11月2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书位,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蜜,女,生于1988年2月11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裴继涛与被告刘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刘蜜已履行完毕债务,原告裴继涛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继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继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裴继涛负担。审  判  员   陈  琴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刘  璐书  记  员   郭燕妮 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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