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9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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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9673号案件名称
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967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1号新大陆科技园(自贸试验区内)。法定代表人:罗如生,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号1层1021。法定代表人:田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机动车三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文涛审判员 李东方审判员 王金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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