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立君、张丽娜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6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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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执697号之一案件名称
怀立君、张丽娜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怀立君;张丽娜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2执6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怀立君,女,195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张丽娜,女,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怀立君与被执行人张丽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702民初1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丽娜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怀立君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欠款16.1万元及利息等其他相关费用。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张丽娜名下无房产,本院已轮后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帐户,但不足清偿债务,被执行人暂无其他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6.1万元及利息等其他费用。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边蕊,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2民初1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万平人民陪审员 高 健人民陪审员 龚克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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