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4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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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4635号案件名称
重庆东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重庆东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4635号 原告:重庆东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东北环路质检站集资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542649767。法定代表人:柏用彬,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冀,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9114。法定代表人:张纯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渝,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耀波,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东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东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东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重庆东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邢文川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谭茗月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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