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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奥泽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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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执保1261号
  • 案件名称

    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奥泽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奥泽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3执保1261号申请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安,董事长。被申请人长春奥泽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井华,经理。关于申请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奥泽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19)吉0113民初4324-5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奥泽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X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X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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