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程刚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2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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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2051号案件名称
东港市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程刚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东港市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程刚;王雪红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2051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黄海大市场727图606宅3栋。法定代表人:张传峰,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程刚,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柱东港市。被执行人:王雪红,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程刚、王雪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7日作出(2019)辽0681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程刚、王雪红给付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558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在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东港市西城尚景6号楼407室房屋,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住所地等进行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程刚、王雪红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相关执行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81执20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晓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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