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安徽恒茂典当有限公司、张浩等典当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819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8190号
  • 案件名称

    安徽恒茂典当有限公司、张浩等典当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安徽恒茂典当有限公司;张浩;郑永芳
  • 案件缘由

    典当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819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恒茂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亚夏汽车城4楼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397665907Q。法定代表人:王汝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浩,男1976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郑永芳,女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安徽恒茂典当有限公司与张浩、郑永芳典当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恒茂典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111执81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春风审判员  甘 超审判员  杨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唐 威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