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茂典当有限公司、张浩等典当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8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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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8190号案件名称
安徽恒茂典当有限公司、张浩等典当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安徽恒茂典当有限公司;张浩;郑永芳案件缘由
典当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819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恒茂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亚夏汽车城4楼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397665907Q。法定代表人:王汝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浩,男1976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郑永芳,女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安徽恒茂典当有限公司与张浩、郑永芳典当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恒茂典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111执81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春风审判员 甘 超审判员 杨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唐 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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