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铁民、粘俊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2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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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204号之一案件名称
白铁民、粘俊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白铁民;粘俊峰;吴贞晓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2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铁民,男,汉族,1952年2月12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粘俊峰,男,汉族,1978年8月26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吴贞晓,女,汉族,1989年12月10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白铁民与被执行人粘俊峰、吴贞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329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粘俊峰、吴贞晓支付白铁民63575.54元及利息。因粘俊峰、吴贞晓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白铁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5月12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8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财产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粘俊峰、吴贞晓银行无存款,在微信,支付宝有存款100多元,已冻结。2、查询有车辆登记信息,查封豫C×××××号车辆,查封日期2021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3、查明被执行人粘俊峰、吴贞晓无证券登记信息。4、2021年6月29日到伊川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粘俊峰、吴贞晓无公积金登记信息。5、2021年6月16日到伊川不动产登记局,查明被执行人粘俊峰、吴贞晓无房产登记信息,6、2021年6月16日到伊川县自然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粘俊峰、吴贞晓无土地登记信息。三、通过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粘俊峰、吴贞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四、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将粘俊峰、吴贞晓纳入失信人、发布限高令。五、2021年9月14日作出执行拘留决定书,对粘俊峰、吴贞晓处以十五日拘留,未找到被执行人无法实施拘留。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七、就目前情况,该案件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63757.54元及利息。经以上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本院或其他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 刘东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执行员 石会林书记员 胡 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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