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尔肯库尔班、亚僧吐尔逊等新疆亚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2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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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2858号案件名称
艾尔肯库尔班、亚僧吐尔逊等新疆亚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艾尔肯库尔班;亚僧吐尔逊;新疆亚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2858号申请执行人:艾尔肯库尔班,男,1956年6月15日出,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亚僧吐尔逊,男,1961年3月2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新疆亚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延安路安置楼6单元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636297076。 法定代表人:亚僧吐尔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尔肯库尔班与被执行人亚僧吐尔逊、新疆亚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艾尔肯库尔班与被执行人亚僧吐尔逊、新疆亚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艾尔肯库尔班已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28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冷长青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热帝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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