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人李斌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9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994号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李斌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李斌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94号申请保全人:李斌,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郭从江,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李斌与被保全人郭从江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民初14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保全人郭从江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不动产、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在3000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郭从江在中国建设银行江油支行尾号8291账户(实际冻结453.89元)、中国建设银行玛纳斯支行尾号5093账户(实际冻结62.59元)银行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郭从江在中国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1174账户(实际冻结221.44元)、尾号6853账户(实际冻结33.54元)银行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郭从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油市贯山乡营业所尾号5744账户(实际冻结166.58元)、尾号5082账户(实际冻结10.61元)银行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郭从江在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6847账户(实际冻结5.45元)银行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郭从江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尾号5290账户(实际冻结0.76元)、尾号1008账户(实际冻结0.30元)内资金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金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勇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2执异707号 下一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陈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41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