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勇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2执异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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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2执异707号案件名称
陈勇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陈勇;宋杨;宋子威;樊凤文案件缘由
公证债权文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2执异707号申请人(案外人):樊凤文,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陈勇,男,199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宋杨,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宋子威,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陈勇与宋杨、宋子威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异议人樊凤文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樊凤文称,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樊凤兰的财产。事实与理由:樊凤兰与宋杨系夫妻关系。宋杨于2002年3月11日与宣武区XXX危旧房改造工作办公室签订《购买房屋合同书》,以928436.08元的价格购买XXX1-7底商和XXX1-8底商,其中70%的购房款是在2007年宣武区XXX危旧房改造工作办公室交钥匙前付清,这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樊凤兰与宋杨分居多年,于2021年向通州法院起诉离婚。2021年8月5日通州法院开庭审理樊凤兰诉宋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宋杨向法院提交证据,樊凤兰才得知现在XXX1-7底商和XXX1-8底商已在西城法院进行拍卖。综上所述,樊凤兰是案外人,贵院将樊凤兰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异议,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陈勇称,我不了解具体情况,我与宋杨、宋子威之间是借贷关系,我借给宋杨300万元,宋杨将涉案房屋做了抵押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宋杨称,涉案房产是我的婚前个人财产,与樊凤兰无关,我们现在正在进行离婚诉讼,对于财产还没有结果。本院经审查查明:陈勇与宋杨、宋子威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京中信执字01655号执行证书。2019年2月25日,本院以(2019)京0102执6712号案件立案执行。2019年4月17日,本院查封了宋杨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1至1层15号房屋。2020年12月15日,本院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所有权人系宋杨。本院据此将上述房屋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合法有据。案外人樊凤文所提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排除对上述房产的执行,故要求中止执行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樊凤文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赵燕来审 判 员 刘 敏审 判 员 张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 岩书 记 员 周 晗-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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